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条款废止]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十、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十一、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十二、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股权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正常转让投资而产生的损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转让股权的决议;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股权转让方案、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或入账证明、股权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十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同时作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